目前國內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壹種是稅收籌劃指的是壹種情況,即節稅籌劃。換句話說,這就是節稅和稅收籌劃並重的觀點。二是將稅收籌劃擴展到各種少繳稅或不繳稅的行為,甚至將偷稅籌劃和欠稅籌劃納入稅收籌劃的概念。如果第壹種觀點叫“狹義派”,那麽這種觀點應該叫“廣義派”。我的觀點是,偷稅漏稅等非法手段不屬於稅收籌劃的範疇,稅收籌劃應該包括所有合法的、非非法的手段進行的有利於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和財務安排,主要包括節稅籌劃、避稅籌劃和轉移籌劃。
1.偷稅、漏稅、騙稅、抗稅都不是稅收籌劃。
以節稅、避稅、轉移為代表的稅收籌劃是在符合稅法或至少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而以偷稅為代表的“偷稅漏稅”絕不是稅收籌劃。
1.偷稅的法律責任:偷稅是在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並且可以確定的情況下,采取不正當或者非法的手段,逃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行為。逃稅是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懲罰。
中國對逃稅也有專門的懲罰措施。1992年9月4日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偷稅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者稅務機關給予偷稅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且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偷稅漏稅是納稅人無意識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行為。因為稅務機關也有偷稅漏稅的責任(比如稅務宣傳不力,或者工作疏忽,稅法過於復雜等。),我國稅收征管法沒有單獨規定偷稅條款的法律責任。但是,稅款要限期繳納。
3.騙稅的法律責任:騙稅是指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虛假構成本來不發生的應稅行為,將小額應稅行為偽造成大額應稅行為,騙取國庫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所以騙稅是指在我國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補充規定》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以虛報其生產、經營的貨物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騙取的稅款五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抗稅的法律責任:是以暴力、威脅方法抗稅。抗稅是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抗拒履行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
對於抗稅,補充規定明確了以下法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抗稅金額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罰金。”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金
5.欠稅的法律責任: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拖延繳納稅款的行為。欠稅壹般分為主觀欠稅和客觀欠稅兩類。如果欠稅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則屬於故意欠稅。例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故意開立多個賬戶,以現金結算付款,並將資金循環到銀行之外。不是沒有錢,而是他們有錢,卻不想按時、足額、甚至根本不想支付。但是,不管什麽原因欠稅都是違法的。
針對欠稅的法律責任,我國附則中的處罰是:“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回未繳納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六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未繳稅款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五倍以下罰金。”
值得註意的是,延期納稅並不是欠稅。《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也就是說,納稅人有特殊困難的,只要在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得批準,就可以獲得不超過三個月的延期納稅期限,“在批準期限內不收取滯納金”,但經海關批準後,在延期期間按月支付10%的利息,不收取滯納金。
二、避稅籌劃的概念和特征
避稅規劃不同於節稅規劃。避稅籌劃也不同於逃稅籌劃,逃稅籌劃的目的是通過非違法手段少繳稅或不繳稅。因此,避稅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筆者稱之為“非違法”。
因為避稅籌劃是以非違法的手段逃避納稅義務,作為偷稅漏稅在壹定程度上危害了國家稅法。直接後果是國家財政收入會減少,間接後果是稅制不公,社會腐敗。所以避稅需要反避稅來抑制。但是,避稅和逃稅是有本質區別的。偷稅漏稅是違法的,依靠非法手段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目的。因此,對偷稅漏稅要依法打擊和處罰,而避稅只能采取加強立法和征管等堵塞漏洞的措施,壹般不能依法處罰。
什麽是“違法”,什麽是“不違法”,什麽是“合法”,完全取決於壹個國家的國內法,超越國界的法律沒有統壹的標準。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在A國違法的,在b國可能是合法的行為,所以沒有各國的具體法律,很難從壹個超脫的國際角度來判斷哪種交易、業務、情況是違法的。換句話說,避稅和逃稅,甚至避稅和節稅,有時很難劃清界限。在壹些國家,任何違背法律意圖的行為都被視為違法。在這些國家,逃稅和避稅之間的界限更加模糊。
既然避稅“不違法”,為什麽還要反避稅?其實避稅的不違法性是從法律上講的。就經濟影響而言,非非法避稅和非法逃稅的區別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兩者都同樣減少了財政收入,扭曲了經濟活動水平。因此,反避稅的深層次原因來自經濟而非法律。此外,倡導政府反避稅還有壹個好處:它要求政府制定更嚴格的稅法,高質量的稅法是在納稅人“鉆漏洞”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倡導反避稅至少有以下三點好處:(1)有利於保證稅收的增長;(2)有利於經濟活動的“公平”和“正義”;(3)有利於生成高質量的報表。
綜合以上分析,避稅籌劃的概念和特征可以概括為:所謂“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充分了解現行稅法、掌握相關會計知識的基礎上,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對經濟活動的籌資、投資、經營等活動所作的巧妙安排。這種安排意味著處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帶,從而避免或減輕稅收負擔。其特點是:(1)非違法性。逃稅是違法的,節稅是合法的,只有避稅介於逃稅和節稅之間,才是“不違法”的。(2)策劃。逃稅屬於低素質納稅人,而逃稅者往往素質很高。通過對現行稅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漏洞,巧妙安排,這叫規劃。(3)權利,避稅籌劃本質上是納稅人在履行應盡法律義務的前提下,利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保護既得利益的壹種手段。避稅沒有、不會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避稅不是對法律義務的反抗和對抗。(4)常態。逃稅者的行為更加規範,往往是基於稅法的漏洞。
通過研究避稅的原始原因,不難發現,避稅是納稅人抵抗政府過重稅負、維護既得經濟利益的壹種更為有效的方式。在受到政府的嚴厲懲罰後,他們發現了各種各樣的逃稅、騙稅、欠稅和抗稅行為。納稅人往往會發現,壹些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受到了政府的嚴厲懲罰,損失慘重,而壹些納稅人卻坦然輕松地面對政府的各種稅務檢查,順利過關。原因在於,這些聰明的納稅人往往能夠有效利用稅法本身的瑕疵和缺陷,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成功而輕松地實現避稅或節稅。這使得越來越多的納稅人湧向避稅,政府不得不著力完善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這種“道高壹尺魔高壹丈”的規避和阻斷,極大地加快了稅制建設,使稅制不斷健全和完善,為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做出了貢獻。因此,隨著稅制的完善和征管漏洞的減少,規劃空間日益狹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