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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銷毀會計憑證不構成犯罪

壹,《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處罰方式:

1,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