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入指企業收入。企業收入是指由國營企事業單位以上繳利潤等形式形成的預算收入的統稱。1986年以前,預算收支科目中曾以其作為預算收入科目中的壹個類,主要包括:(1)國營企業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資金占用費(固定資金占用費及流動資金占用費);(2)由利潤形式轉化而來的調節稅、承包費、租賃費等;(3)由國家預算彌補的企業虧損以及財政價格補貼等形成的負收入;(4)事業單位上繳國家預算的各種收入及外事部門所屬服務企事業機構、出國工作人員的外事服務收入。在不同預算年度中,該類收入所包括的具體範圍不完全壹致。
發展歷史
中國國營企業實現的利潤,除按國家規定可以由企業留用壹部分外,絕大部分以“利潤”形式上繳國家,企業收入和稅收收入並列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兩大主要來源。企業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過50%,1960年達63.9%。從1978年起,先後實行企業基金制和利潤留成制,企業實現利潤中留給企業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別是從1983年起實行利改稅,對國營企業開征所得稅,原來上繳的利潤,通過稅收渠道繳納,企業收入占國家預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只占2%左右。
兩步利改稅以後,企業收入所含內容幾次變化,如1991年規定的內容主要有:①未實行利改稅企業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②實行利改稅小型工業企業上繳的承包費、租賃費;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分得的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④按國家規定出售和兼並國有企業的產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