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全日制會計培訓,遠程聯網。
a第五章繼續教育學分管理第十九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參加繼續教育獲得的學分每年不得少於24學分。第二十條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的計量標準如下: (壹)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脫產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折算為每課時1學分;(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教師培訓、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3)參加會計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備案的所在單位組織的脫產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五)參加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1學分/小時;(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第二十壹條會計人員參加其他形式繼續教育的,繼續教育學分的計量標準如下: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首席會計師考試和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師考試的,折算為24學分;(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次考試折算為24學分;(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教育,當年學習科目全部考試或考核合格,折算為24學分;(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研究項目,每個研究項目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每個研究課題第壹作者折算20學分,第二、第三作者各折算16學分,其他作者各折算8學分;(5)在全國統壹編號的經濟類、管理類報刊上獨立發表的會計論文,每篇論文折算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每篇論文第壹作者折算20學分,第二、第三作者各折算16學分,其他作者各折算8學分;(六)獨立公開出版具有國際標準書號的會計賬簿,每本會計賬簿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每本會計書第壹作者折算20學分,第二、第三作者各折算16學分,其他作者各折算8學分;(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或其表彰的單位組織的會計知識競賽,成績合格的,折算為24學分。第二十二條會計人員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之間轉學註冊時未完成繼續教育並取得規定學分的,分別處理: (壹)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並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在轉學地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並取得規定學分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學手續。(二)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當年繼續教育並取得規定學分,且辦理轉出登記時間距當年結束不超過3個月的,應當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入手續前,在轉出地完成當年繼續教育並取得規定學分;轉移登記時間距當年年底超過3個月的,應當在轉移登記表中註明轉移地點。會計人員調離後,應當在調入地完成當年的繼續教育,並取得規定的學分。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備案和公告的機構舉辦的會計人員培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得為其登記繼續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