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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已經過了有效期,需要報廢。進項稅需要轉嗎?不轉出是稅務部門批準的嗎?

應該轉出,稅務機關不承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

以青海省為例,《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青國水寒〔2006〕113號)規定,有保質期商品過期報廢造成的損失,除責任事故外,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將“非正常損失”解釋為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失以外的損失。具體包括自然災害損失、管理不善導致的貨物被盜、黴變變質等非正常損失。

稅法沒有對“其他非正常損失”作進壹步解釋,但很多地方稅務機關在具體執行中對因超過保質期而變質的貨物的稅務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擴展數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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