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其所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