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租賃資產的使用年限超過租賃期時,租賃期滿,資產就會有余值。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資產在租賃期內過渡過耗用或損壞,如果租賃期滿資產由出租人收回,則租約往往規定承租人(或與承租人有關的壹方)對資產余值進行擔保,稱之為擔保余值;有時,擔保人並非對資產余值全額擔保,未擔保的資產余值稱為未擔保余值。壹般情況下,租賃期滿,應對資產的實際余值進行評估,實際余值低於擔保余值時,擔任人應對這部分差額全額補償;當然,租賃資產實際余值高於擔保余值的,按照融資租賃的實質,這部分差額收益應歸承租人享有。對未擔保余值,承租人不負補償責任。 租賃資產余值的擔保情況不同,核算方法也存在差異:出租人對資產擔保余值應計入其最低租賃收款額內核算;未擔保余值則作為租賃投資總額,並單獨核算,租賃期內需經常檢查,如有減值,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對承租人而言,租賃會計中只需將擔保余值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內,未擔保余值毋需反映。
2.相關規定
第八條 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的,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
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量、使用量、物價指數等)為依據計算的租金。
履約成本,是指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費用,如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第九條 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3.妳的問題
妳看書不仔細.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主意,是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擔保(實務上主要是保險公司)。因為固定資產壹般是全額參與保險的。如果壹旦發生嚴重損失,未被承租人及其相關第三方擔保的未擔保余值是由保險公司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