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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母公司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範外經貿企業的財務行為,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相關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結合外經貿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所屬中央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公司及其國內各級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所屬地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公司及其國內各級公司;上述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控股的合資、合營企業及其在中國境內的公司,也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原則是: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基礎管理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維護投資者權益。第四條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職責是: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會計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預測、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有效使用企業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母公司,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擁有壹個或多個子公司的企業。第六條本規定所稱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投資設立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第七條母公司設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享有所有權。第八條母公司應當根據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依法決定其子公司的收入分配和勞動工資分配。母公司有權決定子公司的重要財務事項,並根據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管理辦法。第九條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和控制,即母公司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對子公司的財務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控制,並對子公司的財務指標進行考核。第十條母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向子公司收取(分擔)必要的管理費。第十壹條母公司有權委派負責子公司的會計人員,為子公司配備合理且必要的會計人員。第十二條子公司按照有關規定享有自主經營權,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和上級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依法向國家納稅,維護投資者權益。第十三條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領導、管理和監督,並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母公司報送會計報表和有關會計資料。第十四條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享有子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行使所有者權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財產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子公司的資產管理。子公司享有財產支配權和自主經營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十五條母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公司國有資產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及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確保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促進子公司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第十六條母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檢查、監督和考核,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作為評價子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的壹項主要內容。第十七條母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公司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監督。母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和子公司的具體情況,規定子公司購置和處置固定資產的數額和權限,實行購置和處置固定資產審批或報上級公司備案制度。禁止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納入賬戶管理和核算,確保固定資產的完整和安全。第十八條母公司應當切實加強對子公司流動資產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使用流動資產,節約使用,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果,杜絕資產閑置和浪費。第十九條母公司應大力加強對子公司收入的管理和監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業務收入、聯營收入、傭金、回扣和各種手續費,都必須及時足額入賬,不得將收入轉出小金庫。違反規定的,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第二十條母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公司的庫存管理,幫助子公司建立和完善庫存管理制度。嚴格商品入庫制度和盤點制度,做到物資入庫驗收,辦理入庫手續,定期檢查庫存。嚴防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庫存損失和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