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依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總結前壹階段校外培訓治理實踐探索,主要從財務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資金運營、資產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管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全面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學生和財務監管。
《管理辦法》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強調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參與重大財務決策和監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對其財務工作和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核算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並明確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要求。
《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範的要求。壹是在資金籌集方面,明確了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和境外投資者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二是在資本運作方面,規定了校外培訓機構的收入集中、收費前監管、合同簽訂、退款等,強調其融資和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建立了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了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法和規則。三是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強調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四是在收益分配方面,明確了培訓機構凈資產(利潤)的使用和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得分紅或獲取其他投資收益。五是在財務清算方面,規定了清算情況、清算主體、培訓機構剩余財產的順序和支配,要求先清償應退還學員的培訓費。
《管理辦法》強調,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立內部審計和審計公示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調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明確地方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遊、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部門相應的監督檢查責任。
下壹步,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遊部、體育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抓好落實,全面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保障行業健康運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