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壹)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二)有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三)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重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