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
1.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及提交的文件
2.破產清算組的組成和職責
3.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內容
4.破產企業監督組的組成和職責
5.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可以聘請哪些中介機構做哪些工作?
6.什麽是破產和解與重整,兩者之間是什麽關系?
企業破產清算的工作流程和內容(壹)――成立清算組
企業破產清算的工作流程和內容(二)――破產財產清算
企業破產清算的工作流程和內容(三)――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制定
企業破產清算的過程和內容(四)――破產清算的終結
1.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及提交的文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在法律上稱為破產原因或破產界限,是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清償債務,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清償債務。”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企業因經營不善不能清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的破產原因是債務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可以請求法院據此宣告債務人破產。怎麽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壹)債務清償期限已過;
(二)債權人要求支付的;
③債務人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4)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處於持續狀態。
對於上述事實(1)、(2)、(3),債權人必須提供證據;對於事實(4),債權人只需要主張而不需要提供證據,如果有相反證據,債務人可以提供證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債權的事實和證據;
2.債權的性質和數量,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2.破產清算組的組成和職責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可以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會計師、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聘任。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可根據有關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1.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
2.清理破產企業的資產;
3.追回破產企業財產,依法對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行使財產權;
4.管理和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排除權、抵消權和召回權。
5.對破產財產進行委托評估、拍賣等清算;
6.依法提出並實施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與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註銷等破產終止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3.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內容
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席會議,債務人的上級部門、發起人或者股東會代表應當列席會議,清算組成員應當列席會議,審計人員、評估人員應當參加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1.宣布債權人會議的權限和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3.指定並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4.安排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的詢問;
5.清算組應當向債務人通報生產經營、財產和債務情況,制作清算報告,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6.討論並審議債權證明材料、財產擔保情況及債權金額,討論並通過和解協議,審議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並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置方案和分配方案等。
7.根據討論投票。
4.破產企業監督組的組成和職責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直接宣告破產,成立清算組。否則,在企業原管理機構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企業監督組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大會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和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對人民法院負責,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企業監督組主要負責處理下列事務;
1.清點和保管企業財產;
2.檢查企業的債權;
3.為企業利益進行必要的經營活動;
4.支付人民法院許可的必要費用;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工作。
5.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可以聘請哪些中介機構做哪些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宣告企業破產前,會計師、律師可以加入企業監督組,履行企業監督組的職責。企業被宣告破產並成立清算組後,可以聘請審計師、評估師和律師參加清算。審計人員可以對期初資產負債、期末資產負債、個人收入和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評估師可以做破產財產評估;律師可以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追回和變現破產財產等。鑒於清算組由各機關各部門人員組成,各成員各司其職,很難將全部精力投入到破產清算中。聘請律師從事整體破產清算,協調中介機構完成清算工作也是不錯的選擇。
6.什麽是破產和解與重整,兩者之間是什麽關系?
破產和解作為壹項制度,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在破產清償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裁定準予中止破產程序的壹項制度。重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破產申請後,經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申請,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在3個月內中止破產程序,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制度。它們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是:
1.整頓制度只在企業破產法中有規定,只適用於國有企業破產案件;
2.非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只能和解,不能整改;
3.國企破產案件,整頓和解會存續;
4.申請整頓權是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東會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特別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和解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享有的權利;
5.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債務人無權獨立申請和解,只有申請整頓後,債務人才能與債權人和解;
6.整改的條件很多:比如她只存在於國企破產案件中;只能由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東大會提出;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3個月內提出;能否進入整改,要看能否達成和解協議。
企業破產清算的工作流程和內容(壹)――成立清算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 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191 6543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公司法》、《試點城市政策》等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政策
破產程序的前期工作和清算組的基礎工作:
壹、破產清算程序的條件和進入
破產清算程序是整個破產制度的壹部分,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於破產程序的開始。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條第壹款規定:“企業因經營不善不能清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盡管如此,企業破產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壹,企業必須經營虧損嚴重;第三,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首先,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應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此外,企業具備破產條件的,要進入破產程序,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產,企業才能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第二,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人民法院應當自公告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財政、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人員和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三。清算組成立前的準備工作
(壹)法院指定的清算組人員。
(二)刻制清算組印章
(三)在銀行開立賬戶
四。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和內部分工
(1)接管破產企業。包括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的印章、財務賬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和合同等。
(二)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算、估價、處置和分配。
(三)負責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者交付的財產。
(四)決定解散或者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
(五)審計破產企業的財務,出具審計報告。
(六)、清理破產債權,審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七)、清理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依法收回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和對外財產。
(八)根據需要,請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
(九)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後,提交法院批準執行。
(十)破產企業中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財產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十壹)、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務後,收回破產企業的抵押物。
(12)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程序終結期間,破產企業進行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移財產的;2.以不正常的低價出售財產;3.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5.清算組放棄債權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十三)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破產程序結束後,向破產企業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十五)決定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是否繼續生產經營。
動詞 (verb的縮寫)清算組律師的工作:
破產企業債權審查
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審查
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
明確破產企業投資的股權比例和股權比例,包括項目投資和投資形成的法人實體,負責起草股權轉讓和股權轉讓協議。
代理破產企業起訴和應訴。
負責審核產權人行使取回權的情況。
負責審查破產企業簽訂的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
負責審核抵銷權和豁免權的內容。
其他應當由律師辦理的法律事務。
作為清算組組長,律師還應當承擔以下工作:
制定清算組的工作計劃,並向法院報告。
主持清算組的清算工作,包括確定分工,掌握清算進度,處理清算中的問題,協調清算各環節的關系。
與法院聯絡並向法院報告。
簽訂合同、參與談判、參加會議、代表清算組進行訴訟等活動。
以清算組的名義起草提交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各種報告。
掌管清算組的公章
審批破產清算費用
參加債權人會議,並代表清算組作工作報告。
主持清算會議,形成清算組清算工作會議紀要。
六、破產企業的整體接管
當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將正式取代破產企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包括以下工作:
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包括:
(壹)接收破產企業的印章;
(二)領取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接收破產企業的重要文件和合同;
(四)接收破產企業的財產。
清算組在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後,作為替代破產企業的實體,還必須對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壹)、破產企業的人事管理,如
留守人員的確定、
員工安置和人事檔案管理。
(二)破產企業生產經營管理
(3)破產企業的資產管理,如
固定資產的管理、
流動資產的管理,
無形資產的管理,
投資資產的管理,
在建項目管理。
(4)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如
財務賬簿和財務憑證的管理,
銀行賬號管理、
日常費用的管理和控制。
企業破產清算的工作流程和內容(二)――破產財產清算
破產財產的清算
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置和分配。
(壹)、破產企業財產清算,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比如:
破產財產所有權的確定。主要是在破產企業移交財產後,對什麽是破產企業的財產,什麽不是破產企業的財產,什麽是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
破產企業財產範圍的確認。壹般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
破產宣告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破產企業行使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商號等其他財產權利。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的變現價值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
3.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這部分工作主要是核實確認企業的所有財產,壹般是核實確認企業的有形資產,包括財產的名稱、形成時間、原值、所在地、型號、新舊程度、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
(二)破產企業資產評估。這是為破產財產處置做準備,提供參考價和底價。壹般由專業評估師進行。
(三)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置。壹般來說,是指清算組將破產財產中的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後壹項工作。壹般情況下,清算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後公示、最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結束後,以私下出售或者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因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經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該處理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單獨登記,
抵押權人應向清算組移交擔保財產的全部證明材料。
抵押權人應當將其直接所有或者管理的擔保財產移交給清算組,
抵押人應當向清算組出具書面證明,解除抵押關系,清算組應當辦理擔保財產的移交手續。
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清算組將處分抵押財產的拍賣款,扣除費用後交給抵押權人。
外國投資清算。
企業對外投資壹般有三種形式: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因此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清算也分為:
(1)破產企業項目投資清算。首先要了解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相關法律文件,破產企業對項目的實際投資情況,項目本身的實際運營情況,各投資方對投資協議的執行情況。然後,要委托評估師對項目和項目中破產企業的投資權益進行評估。在取得相應的參考依據後,清算組將對項目的投資進行處理,壹般采取清算或有償轉讓投資權益兩種方式。
(2)破產企業證券投資清算。清算前,壹般應了解以下情況:
證券投資證書、
證券所有權,
該項投資的現狀、
投資的金額和時間。
由於證券投資的特殊形式,壹般應按照國家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定辦理。
(3)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壹般來說,企業股權投資有兩種方式:與他人合資成立新公司和成立全資子公司。對於前者,要了解被投資企業的註冊情況,其他股東的投資情況以及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資產負債情況。由於股權投資的特殊形式,不能以壹般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處理,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轉讓。對於後者,除了了解其註冊登記、資產負債、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情況外,更重要的是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將子公司的資產並入破產企業進行清算。
對外債權的清算。
對外債權的清算壹般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清理出真實的對外債權和所謂的對外債權;壹是實際收回已確認的對外債權。
(1)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程序和步驟。
清算組的會計師應當對破產企業的應收賬款進行審計,並匯編成冊。
清算組律師根據應收賬款,通過與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談話,了解每筆應收賬款的形成過程和證據。
清算組律師根據審計報告和相關證據,起草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確認報告,提交法院。
(二)破產企業收回外國債權的程序和步驟。
了解債務人的基本情況。
調查未知債務人。
對已知的債務人,應核定數額,開列清單,向法院申請財務償還通知書。
向債務人送達還款通知書。
做好追債登記工作。
破產債權的申報和審查
破產債權的申報和審查也是破產清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可以稱為破產債權的清算。因為破產債權主要是法律問題,律師在這個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壹)、破產債權的申報
這項工作主要是債權人向法院舉報,清算組的工作很少。
㈡對破產債權的審計
清算組在破產債權清算中的主要工作是對其進行審查。主要包括:
提出破產債權的期限。
破產索賠的訴訟時效。
破產債權的形成基礎。
破產債權的計算。
破產債權重復申報審查。
準備壹份破產債權申報清單。
還有就是有擔保債權的審計。所有審計完成後,壹般會出具破產債權審計報告和破產債權確認報告。
清理破產企業合同。
首先清理破產企業的合同,然後由清算組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或者終止破產企業已經簽訂並生效的合同。
破產企業合同清算包括以下內容:
合同類別的清理。
清理合同的履行。
處理因合同引起的糾紛和訴訟。
清理合同內容,特別是主要權利和義務。
清理合同的有效性。
清算組決定繼續履行或者終止破產企業的合同。清算組應當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自行決定。
清理破產企業案件。
涉及破產企業的案件清算要從破產企業為被告的案件和破產企業為原告的案件兩個方面入手。
對清算組而言,清理破產企業案件時應註意以下內容:
(壹)案件當事人情況。
(二)、索賠的內容和依據。
(3)法院對案件的受理。
(四)、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況和審理結果。
(五)、法院執行結案情況。
清算組查明涉及破產企業的案件後,應當制作書面報告,報送法院。
企業破產清算的工作流程和內容(三)――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制定
清算組已經完成了對破產企業的清算和清理工作,有的情況已經匯編成冊,有的已經掌握了有關證據和資料。接下來要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企業財產。
壹、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制定:
該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破產財產的總額和構成。
(2)應優先考慮的破產費用總額和構成。
(三)破產企業所欠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總額及構成。
(四)、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總額及其構成。
(5)留存資金(暫不分配資金)總額及構成。
(六)、用於分配破產債權的財產總額及其構成。
三。破產財產分配程序。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壹)、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2)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法院裁定後實施。
(3)清算組應當在法院確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三日內制作分配表。
(4)清算組實施分配方案,通知債權人限期收繳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
(5)追加分配。
企業破產清算的過程和內容(四)――破產清算的終結
清算組在完成全部破產清算工作後,應當制作破產清算報告,並報送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是對清算組清算工作的全面總結,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包括對破產企業的整體接管、對破產企業財務狀況的審計及審計結果、對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算、評估、處理及結果、 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債務的清算情況和清算中遇到的問題)、破產企業的決算審計結果、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制定和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在完成上述所有工作後,清算組將正式撤銷相關程序,如撤銷原破產企業登記,請求法院終止破產程序等。破產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