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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的含義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發表審計意見、做出審計結論的依據。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結束時,應當按照壹定的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合理,其會計數據和其他資料是否真實、正確,發表審計意見,作出審計結論。為了確保審計意見和結論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審計人員必須獲得充分的證據。

主要特征

1,證據範圍的廣泛性。除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證據外,還可以是其他證據。

2.證據使用的多樣性。

3.證據收集主體的特殊性。

4.證據資源的特殊性。

主要功能

根據lSA 500:“審計人員必須獲得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為其審計意見提供合理的結論。”

1,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的支柱;

2.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的基礎;

3.審計證據是解除或者追究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的依據;

4.審計證據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

收購過程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運用檢查、監督、觀察、詢問、確認、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或審計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支票

檢查是註冊會計師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件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和復核。

1,復習

復核是對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認真閱讀和審查,以判斷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壹般而言,在運用復核方法獲取審計證據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審核原始憑證時,應註意是否有塗改或偽造;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業務負責人簽字等。

⑵審查會計賬簿記錄時,應關註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記賬所用的原始憑證是否正確、完整;會計分錄的編制和會計憑證反映的賬戶使用是否適當;賬簿記載的內容是否與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壹致;資金收支數額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選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等等。

2.回顧

復核是指按照相關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的會計核算程序、計算要求和勾對關系,對其所反映的內容進行審查和核實。具體包括:

(1)檢查各種原始憑證中記錄的數量、單價、金額、總數是否正確。

(2)現金和存款日記賬的記錄是否與相應的原始憑證記錄壹致。

(3)現金、存款日記賬、會計憑證反映的內容是否與總賬及相應的明細賬記錄壹致。

(4)總分類賬的余額與其明細分類賬的總余額是否壹致。

⑸總分類賬賬戶借方余額合計是否等於貸方余額合計;總賬中各科目借方發生額合計是否等於貸方發生額合計。

[6]會計報表中有關項目的金額是否與相應科目的余額或總額壹致或相關。

壹旦會計報表中有關項目的數據計算正確,報表之間有關項目的數據就壹致了。如果與以前數據相關,是否與以前會計報表中的相關數據壹致。

監督牌

存貨的監督是註冊會計師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的各種實物資產、現金、有價證券等物品的清查,並進行適當的抽查。註冊會計師應當采用適當的方法對實物資產、現金和有價證券的清查進行監督。對於現金的監管,可以提前計劃,準備相關記錄表格或調整表格,進行突擊監管和盤點。對於那些隱蔽可能性小、體積巨大、質量重的物資和固定資產,可以提前告知被審計單位,甚至組織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參與人員了解監督的策劃,然後按照預定的程序進行監督。

因為監控存貨的方法強調存貨工作由被審計單位進行,註冊會計師只進行現場監督,但對於那些價值較高的資料,註冊會計師要親自進行抽樣,必要時對那些使用頻率較高的資料和材料也要進行抽樣。

監管獲取的證據是為了確認以下幾個方面:①資產的實物形態是否真實存在;(2)資產清查監督結果是否與賬面金額壹致,如不壹致,應查明原因並進行調整。不壹致的原因通常包括記錄遺漏、短缺、損壞、腐敗和盜竊等。往往采用存貨監管的方法獲取實物證據,無法確認以下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擁有資產,如何確定被盤點資產的價值,被盤點資產是否完整。因此,註冊會計師還應對實物資產的估價和所有權實施審計程序。

觀察

觀察法是註冊會計師現場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營業場所、實物資產、相關業務活動以及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環境證據可以通過觀察獲得。它只能幫助註冊會計師評價被審計項目的整體合理性,而不能為具體的認定提供最直接的證據。同時,註冊會計師應對觀察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進壹步審計。

詢問和確認

詢問是註冊會計師就所審事項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詢問有關人員,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壹種方法。詢問法往往得到更多的口頭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註意,需要就同壹事項詢問不同的人,以確定各種口頭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函證是指註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第三方發出信函,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進行核實的壹種取證方法。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函件上簽字確認,然後由註冊會計師親自遞送函件並接收回復。如果沒有回復或者回復結果不令人滿意,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計算

計算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中的原始憑證和數據進行的核對計算或其他計算。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註冊會計師需要使用大量的計算方法來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註冊會計師計算的目的是驗證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報表中的數字是否正確。註冊會計師在使用計算方法獲取證據時,應當采用與被審計單位確定的相同的政策和方法,但計算形式和順序可以按照註冊會計師認為最有利於提高效率的方式進行,不必沿用被審計單位原有的方式和方法。

分析評論

分析性復核是指註冊會計師通過分析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比率或趨勢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包括調查這些比率或趨勢的異常變化及其與預期金額的差異和相關信息。分析性審查方法可以獲得項目異常變化的證據。對於有異常變化的項目,註冊會計師應重新考慮所采用的審計方法的適當性,必要時增加審計程序,以獲得更可靠的審計證據。在執行分析性復核程序時,註冊會計師可以使用簡單比較、比率分析、結構百分比分析和趨勢比率分析,同時要考慮數據之間是否存在某種預期關系。如果沒有預期的關系,就不應該使用分析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