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少“庫存現金”科目,使賬實相符。並查明原因,報有關部門批準。
借方: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10 000。
貸:庫存現金10 000
2、在期限結束時,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XX(責任人應賠償的部分)
-保險公司(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
管理費用(差異)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10 000。
3.參考資料:
2016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助教材《初級會計實務》第壹章第壹節(三)現金盤點。內容如下:
為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企業應按規定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盤點,壹般采用實地盤點法,並對盤點結果編制現金盤點報告。如有挪用現金和借條的,應及時糾正;超限額留存的現金應及時送交銀行。如賬實不符,發現有現金短缺或盈余,需要查明原因的,應先用“待處理財產損失和盈余”科目核算,按管理權限批準後,作如下處理:
(1)現金不足時,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計入其他應收款;不能查明原因的,計入管理費用。
(2)現金盈余,屬於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計入其他應付款;不能查明原因的,計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