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賬務處理
(1)對於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企業應按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編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2)對於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如果當月有與退回商品相同的商品在銷售,則應沖減同種商品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如果當月沒有該種商品銷售,則以退回商品的金額沖減其他商品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該項銷售退回允許扣減增值稅稅額,應同時調整“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相應金額。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3)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銷售退回解釋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於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而發生的退貨,既包括本年度銷售後的商品在年度結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銷售後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發生銷售退貨怎麽開票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