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電子設備為5年。
電子設備、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等最低使用年限為5年的固定資產,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為10年的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房屋、建築物等最低使用年限為20年的固定資產。
企業在對固定資產最短使用壽命進行分類時,不能將使用壽命不同的固定資產歸為壹類,以免影響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