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保險的會計處理
企業為員工投保時,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1.發生工業事故後,向雇員支付醫療費用。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支付公司墊付藥費時,如全額支付,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款: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3.如未全額支付,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管理費用
貸款: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當企業未能為員工投保並全額報銷其醫療費用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工傷保險的賠償範圍
工傷保險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住院夥食補助、交通、住宿;輔助器具費用;帶薪停工期間工資(帶薪停工期間工資為員工原有工資福利,帶薪停工壹般不超過12個月);帶薪停工期間的護理費;壹次性傷殘津貼;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的,其遺屬應當獲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