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同時攜帶試卷及相關資料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指定地點,辦理試卷交接手續,並協助考區考試工作人員將空白試卷乘車護送至考區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設立的試卷庫。試卷運送過程中,人不得離開卷內,護送試卷的車輛不得搭乘無關人員。途中發生事故,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報告。
三、試卷送達目的地後,應監督考區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及時做好試卷的入庫、交接、密封和保管工作,並檢查了解以下工作事項:
(1)試卷保密室是否安裝了防盜門和金屬窗護欄,是否安裝了報警器,防火、防盜、防潮措施是否齊全。
(2)試卷入庫後,試卷接收人和押運人是否辦理了交接手續;存放試卷的保密室和保險櫃上鎖後,加蓋考區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印章的密封條是否密封,保密室和保險櫃的鑰匙是否由兩名保密工作人員分別保管。
四、試卷存放期間,應檢查和了解巡邏區域內試卷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1)是否建立了嚴格的考試保密制度,是否按規定安排工作人員晝夜值班。
(2)試卷收集、運送、分發、回收、清點過程中是否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試卷交接各環節是否嚴格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五、考試前應了解檢查地區考試工作的組織情況。包括考區、考點領導的組成及職責分工,考場的設置,巡邏人員的安排和培訓,監考人員的培訓,考試期間的值班安排,考點的安保,醫療服務的設置等。不符合要求的,省財政廳會計管理部門有權要求試驗區及時整改。
六、必須憑同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簽發的巡視證進入考場,負責檢查和監督巡視考區的考場紀律,監督監考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崗位職責,並幫助考區處理突發和疑難問題。
對考點和監考人員出現的問題,應督促考點負責人及時糾正並妥善處理。遇有特殊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值班人員,供同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檢查。
七、在實施考試期間,應檢查以下地方考試工作的落實情況:
1,1各種考試開始前,各地考辦直接將試卷送達考點學校,辦理交接登記手續。
2、每次考試按規定輪換監考人員。
3.各考點負責人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組織監考人員監考,指定專人按要求按時發出考生入場、開考、期末考試等信號。
4、每科考試結束30分鐘後,考點學校及時統計參考人數,並在1小時內匯總上報至省財政廳會計管理司。
5.各科考生入場時,監考人員嚴格清理考試期間禁止攜帶的手機、傳呼機及材料、物品。
6.檢查考生姓名、準考證、身份證是否壹致,照片是否與本人壹致,是否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場內,是否攜帶與考試有關的信息。
7.考點考場紀律嚴明,秩序井然,工作人員和監考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態度良好,嚴肅查處違紀作弊考生。
8、考試結束,試卷裝訂、密封,有專人檢查驗收登記,無漏發、錯發答題卡現象;答題卡裝訂密封後,直接送到當地試卷保密室。
八、必須堅持原則,堅守崗位,清正廉潔,秉公辦事。檢查期間不準參加任何娛樂活動,不準外出檢查和旅遊,不準收受紅包禮金。
九、檢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其檢查機構如實報告檢查情況。
十、巡視人員凡因失職、失誤或違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紀律的,壹經發現,將取消其巡視資格,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