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壹天算起。
法律依據: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同制定全國統壹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