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解釋
1.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資金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1)工資、獎金收入;(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四)個人債權或者財產權利轉讓所得;(5)個人貸款轉讓;(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七)遺產繼承和金錢捐贈;(八)保險理賠、退保及其他款項;(九)退稅;(10)農副產品及礦產品銷售收入;(11)其他合法資金。
2.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1)工資協議及收款人清單;(2)獲獎證書;(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向個人支付款項的證明;(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六)借款合同;(七)保險公司證明;(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10)其他合法資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