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繳納稅務滯納金,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具體分錄如下:計提稅務滯納金時:借:營業外支出,貸:其他應付款。繳納稅務滯納金時:借:其他應付款,貸:銀行存款,期末,結轉本年利潤時:借:本年利潤,貸:營業外支出。稅務滯納金,是指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和扣稅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情況下,稅務機關責令規定期限繳納稅款,額外按日加收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占用國家稅款的壹種補償,具有處罰的性質。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陸指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
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早正配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清指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