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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法定盈余公積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壹定比例提取,公司制企業(含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按《公司法》規定的凈利潤的10%提取;其他企業可根據需要確定提取比例,但至少提取比例應為10%。企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金額超過註冊資本50%的,不得提取。提取盈余公積的會計分錄為:

借方: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65,438+0.5萬。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65,438+0,000元。

-任意盈余公積0.5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