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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經費計提

1、關於三項經費計提標準,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當期工資總額實際發放數”作為三項經費計提標準。

2、企業應當按照財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分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和1.5%的計提標準,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計量職工教育經費。3、個人獨資企業可參考:財稅〔2008〕65號。4、相關稅法:財企[2007]48號《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也就是說,新準則下福利費通常據實列支,期末補提。同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三項費用分別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壹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這三條規定在強調“三費”扣除標準的同時,也強調了壹個據實扣除的原則。這三項費用如果實際發生額低於扣除標準,所得稅前只能以實際發生額列支;實際發生額高於扣除標準,所得稅前就以扣除標準列支,不同的是,福利費和工會經費實際發生額超過標準的部分當期得對應納稅所得額做納稅調增處理,而教育經費超標準的這部分發生則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實踐中,三項費用實際發生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按福利費、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設置明細),貸記銀行存款等,期末按福利費、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的明細余額進行計提,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等,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或工會經費或教育經費),期末壹般應無余額。年底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把三項費用實際發生額和扣除標準進行比較,按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