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不同:行政審批的適用範圍較寬,可以歸入行政審批的項目種類按照目前的統計不下於50種。
2.設定的條件不同:行政許可是壹項重要的行政權力。
3.指向的對象不同:行政審批的對象十分寬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外,還包括行政機關本身。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
壹是指標額度限制;
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
三是壹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準。
3、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不完全是同壹個概念。從邏輯學上分析,兩者之間是種屬關系。行政審批是母概念,行政許可是子概念。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但行政審批不壹定都是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大體上可以分為五類:
1、普通許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例如,食品衛生許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銷售許可等。這類許可依法律規定的條件規定,並無數量上的限制。 2、特許:有限自然資源的利用、公***資源的限量以及直接關系公***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例如:采礦許可,取水許可,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壟斷行業)等。這類許可壹般有數量限制,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決定。
3、認可: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資格,建設企業的資質等。這類許可事項壹般應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決定。 4、核準:直接關系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如電梯運行的核準,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等。 5、登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這類許可主要是形式審查。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