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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什麽意思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費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為例,表面上看其未給企業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總流入,但實際上其是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該項業務體現的是企業實物資產與外部的交換關系:企業將投出的產品在社會上出售,取得相當於公允價值的現金(銷售過程),然後再將該獲得的現金作為投資投出去(投資過程)。

這樣,企業投出產品的生產成本就相當於“流出的現金”,換回的等值於公允價值的現金就相當於“流入的現金”,其間的差額就體現出“經濟利益的凈流入”概念,表現為所有者權益增減額。雙方在交易時是按公允價值來認定的投出(投入)資產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