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年金基金計提相關費用時,應當按照應付的實際金額,借記“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投資管理人管理費”科目,同時確認為負債,貸記 “應付受托人管理費”、“應付托管人管理費”、“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科目。 支付相關管理費用時,借記“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投資管理人管理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將“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投資管理人管理費”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期收益”科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年金辦法》
第六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第七條 建立企業年金,企業應當與職工壹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八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參加人員;
(二)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
(三)賬戶管理;
(四)權益歸屬;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變更和終止;
(八)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九條 企業應當將企業年金方案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跨省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內跨地區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壹條 企業與職工壹方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協商壹致,變更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後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重新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
(壹)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三)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變更或者終止後10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並通知受托人。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清算,並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