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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交易價格的四種特殊情況?

確定交易價格的四種特殊情況:可變對價;重大的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給客戶的對價。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如:增值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合同標價並不壹定代表交易價格。

企業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當假定將按照現有合同的約定向客戶轉讓商品,且該合同不會被取消、續約或變更。

交易價格特殊情況具體處理原則:

可變對價,企業在確定將多少可變對價計入交易價格時應考慮收入轉回的風險。

重大的融資成分,企業應調整承諾的對價金額,以反映貨幣的時間價值。

非現金對價,公允價值能夠合理估計,則非現金對價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則企業應以承諾用於換取非現金對價的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來間接計量非現金對價。

應付給客戶的對價,企業需要確定應付給客戶的對價是應抵減交易價格,還是用來支付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或者兩者相結合(如:上架費、進場費、互相銷售商品等)。

成交價格是買賣雙方之間實際達成交易的價格。成交價格主要受國際市場行情制約,同時還與成交額、買賣雙方的業務往來關系和商品質量有密切的聯系。壹般來說,成交額越大,雙方關系越密切,成交價格越低;反之,成交額越小,雙方關系越生疏,成交價格越高。而商品質量越好,成交價格越高;商品質量越差,成交價格越低。

成交價格:應付的,實付的,並調整後的價款總額,不同於發票或合同價格,它還包括間接支付給賣方的價款.[2]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壹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壹個價格。即: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最新成交價=cp

cp?bp?sp,最新成交價=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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