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政府無償劃撥土地也是土地使用權獲得的方式之壹,會計入賬的話按照借:無形資產,貸:遞延收益進行入賬。在新準則下對於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公允價值入賬。如有相關憑證,該憑證所列明金額與公允價值差額不大可以按該憑證所列金額入賬。
如沒有註明價值或註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對於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義價格計量。取得時會計處理:借:無形資產,貸:遞延收益。
土地使用權原值包括哪些內容.土地使用權入賬價值包含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和印花稅等相關的稅費。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事業的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