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被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號、起止年份和檔案號、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
(2)單位負責人應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署意見。
(3)銷毀會計檔案時,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均應派人監督銷售。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派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人員參加監督和監銷。財務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同級審計部門應派員參加監督監銷。
(4)銷毀會計檔案前,銷售主管應根據《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核對待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名蓋章,並報單位負責人監銷。
需要註意的是,已到期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以及與其他未了事項有關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而應單獨立卷保存,直至未了事項結束。已單獨歸檔的會計檔案,應列入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