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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財政資金的性質

套取財政資金,也就是欺騙,就是通過虛構事實,把對方的財物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感情拿到自己手裏。

為單位套取財政資金,以單位名義虛報項目、騙取財政資金,應當是單位的壹種行為,而詐騙罪排除了單位的犯罪,因此該行為定性為以虛報冒領的方式騙取財政資金。

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規使用或者騙取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騙取資金10%以上50%以下或者非法使用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

(二)挪用政府承諾或者擔保的財政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政府承擔或者擔保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利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政府承諾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財政資金、貸款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