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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壹、企業收到返還的消費稅等稅金原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項:稅和附加費

二。企業實際收到的增值稅,即即征即退、先征即退、先征稅後返還或直接減免增值稅,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

期末“營業外收入”貸方發生額反映實際收到或直接減少的增值稅。期末由本科目借方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營業外收入

貸款:本年利潤

三、出口企業銷售出口貨物,按稅務機關規定辦理“免、抵、退”稅申報計算退稅時,實際收到的增值稅消費稅應退稅款,計入“應收出口退稅款”貸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應收出口退稅

擴展數據:

企業應設置“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及其他相關稅費。

其中,按規定計算確定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稅費時,企業應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貸記“應交稅金”科目。期末,應將“稅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稅金及附加”科目無余額。

對於企業繳納的印花稅,不會出現應繳未繳的稅款,不需要估算應納稅額,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匯算清繳的問題。

因此,企業繳納的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金”的核算,而是在購買印花稅票時,直接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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