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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在板掛牌時不盈利,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人員應遵守哪些減持規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在創業板掛牌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轉板掛牌公司未盈利的,自公司轉板掛牌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壹致行動人不得在轉板掛牌前減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的第四個和第五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公司上市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轉板公司轉板上市未盈利,在實現盈利前,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在公司上市前減持其股份;在限售期內離職的,繼續遵守本款規定。

板轉公司實現利潤後,前兩款規定的股東可以從當年開始。

報告披露後,公司將在二板上市前減持股份,但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變動管理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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