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記賬人員、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審批人員、經辦人員和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明確;(三)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四)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會計事項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和有關資料不符的,有權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處理,並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