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資產減值損失——存貨跌價準備。
貸款:存貨跌價準備
沖銷時的分錄:
借方:存貨跌價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存貨跌價準備。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為銷售而持有的產成品或商品、在產品、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種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或庫存商品、包裝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
壹般來說,企業的存貨包括以下三類有形資產:
(1)在正常的商業過程中為銷售而儲存的存貨。這是指企業在正常過程中處於待售狀態的各種商品,如工業企業庫存的產成品和商品流通企業庫存的商品。
(2)為了最終出售正在生產的存貨。這是指為最終銷售而正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各種貨物,如工業企業的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和委托加工物料等。
(三)為銷售而生產商品或者為消費而提供勞務的存貨。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儲備的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新存貨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與協調
新存貨準則中的財稅差異,既繼承了舊準則下的財稅差異,又創造了壹些新的財稅差異,如存貨跌價準備的財稅差異(稅法中未確認)、永久性或實質性毀損的不同審批程序(會計上未規定相應的審批程序,稅法規定只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交換的存貨的計價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交換不滿足被交換或者交換資產的商業實質和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等條件的,應當將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
根據稅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分為出售非貨幣性資產和購買非貨幣性資產兩項經濟業務。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新的存貨準則取消了後進先出法,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實際存貨過程與後進先出法壹致的,也可以采用後進先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