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1/3為獨立董事。
(2)上市公司董事會設有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占委員會成員的65,438+0/2以上。
(3)專門委員會成員均為董事,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的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65,438+0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所以,這個問題現在大家都清楚了。在實踐中,我們需要明確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人數的規定。這也是實踐中非常重要的事情。雖然公司法沒有規定,但需要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華律專業律師。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