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1號
壹、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薄、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