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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壹旦確認就不允許轉回?

1.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能轉回的項目有: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材料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油氣礦區已探明權益減值準備、井及相關設施減值準備。

二、資產減值損失是指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所造成的損失。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的範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除特殊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資產減值”準則改變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減值準備提取後可以轉回的慣例。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能轉回,消除了部分企業通過提取秘密準備金調整利潤的可能性,限制了利潤的人為波動。資產減值損失在會計上屬於損益類科目。

三。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標準確定資產減值時: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

貸款:壞賬準備

存貨折舊準備金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減值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工程材料-減值準備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商譽減值準備

貸款損失準備金

償債資產-折舊準備金

受損材料——折舊準備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