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攤費用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攤費用 1200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1200
企業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已經支付但不能作為當期費用的支出,流動資產項目之壹。根據我國會計制度,低值易耗品也可列入待攤費用。待攤費用的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中國新會計準則已廢除該科目。
擴展資料通過“待攤費用”科目進行的
1 發生(支付)各項待攤費用時,記入該科目的借方,同時記入“銀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包裝物”、“應交稅金”等相應科目的貸方;
2 攤銷的費用壹般沒有專設成本項目,按受益期攤銷時,記入該科目的貸方,按車間部門和費用用途分別記入“制造費用”、“輔助生產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的借方;
3“待攤費用”按費用的種類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分別反映和監督各種待攤費用的發生和攤銷情況。
取消該科目後,壹年以內的攤銷直接計入期間費用或者“制造費用”,超過壹年以上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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