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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是否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第六十二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壹百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可見,每壹個公司在年終時必須進行審計,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當然更包括壹人公司。

而在《公司法》未修訂之前,實踐中只有上市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了法定審計制度。

但2007年2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號)中第三條對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作出了新的規定,除下列公司需進行審計外,其他公司不需審計:1、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2、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保險、創業投資、驗資、評估、擔保、房地產經紀、出入境中介、外派勞務中介、企業登記代理的公司;3、註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未全額繳齊的公司,以及三年內有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

《公司法》的規定,是原則性規定,即所有的公司都需要審計。

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可能還很難辦到,所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又發布了壹個通知。

但是,教材中只有《公司法》的規定,並沒有涉及上述《通知》的。

因此,就按照《公司法》來掌握,即:第壹百六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