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可見,每壹個公司在年終時必須進行審計,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當然更包括壹人公司。
而在《公司法》未修訂之前,實踐中只有上市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了法定審計制度。
但2007年2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號)中第三條對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作出了新的規定,除下列公司需進行審計外,其他公司不需審計:1、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2、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保險、創業投資、驗資、評估、擔保、房地產經紀、出入境中介、外派勞務中介、企業登記代理的公司;3、註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未全額繳齊的公司,以及三年內有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
《公司法》的規定,是原則性規定,即所有的公司都需要審計。
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可能還很難辦到,所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又發布了壹個通知。
但是,教材中只有《公司法》的規定,並沒有涉及上述《通知》的。
因此,就按照《公司法》來掌握,即:第壹百六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