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但在出納業務不多的單位,可以兼記固定資產明細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壹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