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資格的辦學擔保。
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準,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準後才可改變。
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公民個人和不具備本地法人資格的單位申請辦學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資格的辦學擔保。
擴展資料:
培訓機構辦理要求規定: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職責,完善教育機構的審批、備案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2、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的社會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將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3、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審批的教育機構定期予以公告,並對抄送備案的社會培訓機構會同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定期予以公告。
百度百科-培訓機構
百度百科-民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