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所得稅的具體計算方法有三種:根據年終獎的納稅規定,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且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時,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個人所得稅應按月工資薪金所得和全年壹次性獎金分別計算繳納。
例1:李2012年的年終獎為12000元,月工資薪金收入為2400元,應納稅額為1175元。
1,12000÷12 = 1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25。
2.年終獎應納稅額為12000×10%-25 = 1175(元)。
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2400-3500)×5%=0(元)。
4.當月應納稅總額為1175元。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應當從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中扣除年終獎金,然後確定年終獎金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額。這時,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年終獎-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
例2:劉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不足3500元(只有1.400元),2012,13日,公司給劉發放年終獎4500元。因此,個人所得稅應從年終壹次性獎金中扣除當月工資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差額後計算。據此,劉獲得此年終獎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元。計算過程是:
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3500-1400)=2400(元)。
2400÷12=2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為0;
應納稅額為2400×5%=120(元)。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的余額,低於訴訟費扣除額3500元的部分,也要征稅。
因為納稅人的費用扣除已經從工資中扣除,所以將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
例3:高全年壹次性獎金為18000元,全年獎金除以12後為1500元。雖然這低於法定費用扣除額3500元,但應按照相應稅率1.775元繳納稅款。
18000÷12 = 15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25。
應納稅額為18000×10%-25 = 1775(元)。
2009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於實施個人所得稅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今後,單位實行“雙薪制”(單位多支付員工壹個月工資)後,應全額計算“雙薪”的辦法,停止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指出,近年來,壹些地區反映個人所得稅部分政策執行口徑不夠明確。為公平稅負,根據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批復》第壹條停止執行“雙薪制”計稅方法。
按照原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實行“雙薪制”後,個人取得的“雙薪”應當單獨算作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上述“雙薪”收入原則上不予扣除(起征點為3500元),全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第12個月的工資與第13個月的工資相加後扣除起征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