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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賬目不公開,怎麽強制公開?

可以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法律基礎: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監察、組織、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導和監督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本規定實行財務公開;

(二)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

(三)調查處理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

擴展數據:

財務披露的要求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公開必須真實可靠。財務公開前,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財務公開信息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後公開,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後,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回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和疑問,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回答和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如果壹時難以回答,要給出解釋。不允許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鄉(鎮)、村兩級要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財務公開檔案,妥善保管。財務公開檔案應當包括財務公開內容、審核材料、委員意見和建議、處理情況記錄等。

財務披露時間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壹次;資金往來較多的,應當每月公開壹次收支情況,具體公開時間由當地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確定。對於大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及時單獨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官方網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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