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關於印發《天津市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規定》的通知
津財社[2005]6號
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和《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津財社[2005]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我市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暫時規定進行修訂,現將修訂的《天津市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政府殘工委辦公室
二○○五年壹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精神,依據《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和《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津財社 [2005]5號)的規定,現就單位申請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壹、申請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應符合的條件
1、法院已受理申請破產的單位。
2、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確認的特困企業。
二、申請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應符合的條件和減繳比例
1、經審核當年生產經營虧損的各類單位,按照規定的繳納標準,減繳40%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低於規定繳納標準的各類單位,按照規定的繳納標準,減繳20%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申請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應符合的條件和緩繳期限
按規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確因資金暫時困難可申請辦理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須提交緩繳期內的繳款計劃,報經市或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審核同意後執行。緩繳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辦理申請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程序
1、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請
符合免繳條件第1項的,由單位填報《申請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批表》,並提供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文本原件和復印件。
符合免繳條件第2項的,由單位填報《申請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批表》,由市或者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依據市財政、市社會和勞動保障局、市國資委提供的特困企業名冊對照受理。
2、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請
符合減繳條件第1項的,由單位填報《申請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批表》,並提供當年年度會計決算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年報超級匯總基層表”(I102號表)。
符合減繳條件第2項的,由單位填報《申請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批表》,並提供當年“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年報超級匯總基層表”(I102號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工資發放表。
3、凡申請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由單位填報《申請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批表》,並提供批準的緩繳期內詳細的繳款計劃。
凡是申請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根據《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證明材料報送市或者所在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進行審核,經同級財政核定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後執行,並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備案。
補充:關於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津殘工委辦[2004]17號
關於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各地方稅務分局:
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5年起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托天津市地方稅務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現就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代征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地稅機關代征。“保障金”按屬地原則繳納,中央及外省市駐津單位按照本市規定執行。
二、年審機構和範圍
對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審核認定,由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2005年3月31日前,各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所負責在當地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單位的年度審核工作。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負責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及市地稅局直屬分局辦理稅務登記單位的年度審核工作。
三、審核認定
經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向其出具《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經年度審核認定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向其出具《達比例單位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證明》。
對有關部門認定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社會福利企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免征“保障金”。
《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和《達比例單位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證明》各壹式三聯。第壹聯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留存,第二聯交給單位,第三聯送達地稅機關。
四、對減、免、緩繳納“保障金”單位的核定
對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符合《關於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暫行規定》條件的單位,經核準後,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向其出具《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認定書》。
《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認定書》壹式四聯,第壹聯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留存,第二聯交給單位,第三聯送達地稅機關,第四聯報送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備案。
五、代征期限和辦法
2005年“保障金”征期為4月1日至5月31日。
地稅機關依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出具的《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和《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認定書》,對應繳納單位代征“保障金”。對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出具《達比例單位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證明》的單位,免征“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對不按規定參加年度審核,經公告督促後仍不執行的單位,按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計算,向地稅機關送達《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由地稅機關全額代征“保障金”。
六、票證的使用和銷號對賬
地稅機關代征“保障金”統壹開具六聯《稅收通用繳款書》,並及時做好銷號和對賬工作。
七、宣傳工作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市地稅局,將聯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宣傳,通過報刊向社會刊登代征通告。各地稅分局也要按照全市工作部署配合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做好宣傳工作,並在辦稅服務廳(所)顯著位置向單位做好通告宣傳。
八、工作要求
1、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審核認定工作,由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代征工作由市地稅系統計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和地稅機關主管部門,要加強相互間的溝通協調,建立經常性的工作協調機制,***同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確保代征工作順利實施。
2、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要按照政策規定和要求規範操作,做好對單位的年度審核認定工作。
3、地稅機關要按照繳款通知核定的金額進行代征,對在征期內未及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做好催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