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更新於2008年7月23日11: 20: 56字體:大小寫。
壹是新準則下的權責發生制和“待攤及預提費用”
權責發生制又稱應收應付制,國際會計準則解釋為:“根據權責發生制,交易和其他事項的影響應當在發生時(而不是在收到和支付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時)予以確認,並在與之相關的期間的會計記錄中予以記錄,在該期間的財務報告中予以報告。”具體來說,權責發生制是指企業根據收入權利和支出義務是否屬於當期來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標準。而不是根據當期發生的實際收入和支出。
在權責發生制下,當期實現的所有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實際收到或實際支付。應計入當期收入和費用;不屬於本期的所有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是在本期收到或支付的,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設置和應用是權責發生制的產物,是將所有預付的相關費用按照收益期在未來進行攤銷。或者將以後需要支付的費用按照收益期提前提取,使各月的成本費用均衡發生,起到“蓄水池”的作用,因此受到各企業的歡迎。
2006年,我國頒布了新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及準則應用指南。作為壹個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它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三部分組成。雖然新會計準則對權責發生制的地位進行了明確和完善,但在準則應用指南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和正式征求意見稿幾經修改後,“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已被逐步取消。新準則應用指南附錄的會計科目表中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兩個會計科目。同時,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中,壹般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也取消了這兩項。
在壹些具體的準則中,對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處理進行了解釋。《企業會計準則第365438號+0-現金流量表》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至少應當單獨披露調整凈利潤的項目,包括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內發生的待攤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在中期財務報表中不得預提或者遞延,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遞延的除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準則制定者的意圖是強調年度報告,認為小額費用不必平均分配到年內各月,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但必要時也有通過其他科目攤銷和計提費用的余地。
二、費用攤銷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和制度中常見的待攤費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攤銷、租出和借出包裝物攤銷、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預付報刊費和大量印花稅等。,其特點是先支付,再攤銷相關成本。可以根據待攤費用的不同性質選擇適當的處理方法。
1,低值易耗品攤銷和租出借出包攤銷。
根據新準則的應用指南,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應當通過“周轉材料”科目進行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科目。本科目按材料種類可分為“庫存”、“在用”和“攤銷”。
采用壹次轉銷法的,應按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科目。采用其他攤銷方法的,領用時借記“周轉材料”(在用)科目,貸記“周轉材料”(庫存)科目;攤銷應以其攤銷額為準。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銷售費用”,貸記“周轉材料”(攤銷)。可見,對於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無論采用何種攤銷方法,都不會記入“待攤費用”科目,可以直接通過“周轉材料”科目核算(攤銷)。
2、預付保險,預付房租,預付報紙費。
理論上,對於先預付後逐步形成費用的項目,可以用“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進行核算。在新準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筆者建議先把“預收賬款”這個賬戶做得容易被普通會計從業人員理解和接受。
企業預付相關款項時,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預付款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並按月攤銷。每月攤銷時,根據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科目,貸記“預付款項”科目,直至攤銷完畢。
3.壹次性繳納大量印花稅。
根據新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應按規定計算確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因此,企業在計算應付印花稅時,可以直接計算當期損益;實際繳納印花稅時,直接沖減“應交稅費”科目。不再攤派。
三、費用預提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和制度中常見的預提費用包括預提貸款利息、保險費、租金、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等。根據重要性原則,上述費用金額較小時,可以壹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如果金額較大,有確鑿證據證明需要計提的,只能記入應付賬款。
1,應計短期貸款利息
在實踐中,銀行壹般在每個季度末收取短期貸款利息。因此,企業短期貸款利息壹般采用月末預提的方式計算。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分期支付利息的長期貸款的利息處理方法。通過“應付利息”賬戶。
企業應在月末根據計算出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實際支付利息的時間。根據應計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根據當月應計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根據應付利息總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應計保險費和租金
做這種生意。新準則和應用指南沒有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非常適合會計的科目。筆者建議,基於重要性原則,保險費和租金金額較小的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可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企業應當在月末,根據計算出的應付租金或保險費,借記有關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實際支付租金或保險費時,按預付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當月應付租金或保險費借記相關費用科目,按應付租金或保險費總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
新準則應用指南規定,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在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原估計(如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或提高產品質量)的情況下,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他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不論發生額。應當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再通過費用攤銷賬戶核算。
四、關於取消“待攤費用”科目的兩個問題。
(壹)取消該兩個科目的原因
理論界和會計實務界對“待攤費用”的性質認識不壹。原標準和制度將“兩費”視為資產和負債。並作了具體規定。理論界有壹種代表性觀點認為,待攤費用(包括開辦費和長期待攤費用)不符合資產性質,預提費用不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不符合責任的定義。仍然在資產負債表上。是由於復式記賬機制及其在特定時期的借貸余額(借貸記賬法可以根據余額的方向判斷賬戶的性質)。
此外,許多企業將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作為“蓄水池”,未及時確認或攤銷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或確認已超額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作為企業粉飾會計報表、調整會計利潤的常用手段。同時,根據我國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申報納稅時需要對代扣代繳費用進行調整,這顯然增加了會計人員的納稅調整工作量。所有這些原因和爭議。都促成了兩科的取消。
(二)取消兩科後的不利影響
會計實務長期以來將“預付和應計費用”計入資產和負債,如果壹夜之間取消的話。很多會計可能會覺得難以接受。不知道如何處理與原賬戶相關的業務,準備報表時會有很多問題。《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首次執行日企業應如何處理原待攤及預提費用進行說明。如果“兩費”壹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必然會對企業利潤和資本市場產生影響;如果不壹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不知道怎麽辦。
作者建議。首個執行日“待攤費用”余額,可在首個執行日計入當期損益或轉入預付賬款賬戶;第壹個執行日的“預提費用”余額。符合負債或預計負債定義的,轉入對應的應付賬款或預計負債。如果不符合負債或預計負債的定義,只能按照事前糾錯原則進行轉回或處理。希望新準則實施細則盡快出臺,讓廣大會計工作者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