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業轉基因作物安全監管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作物安全管理,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種子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農業委員會主要負責農業轉基因農作物研究與試驗、種子及種植環節的監管工作。
第三條省農委科教處負責轉基因作物安全監管工作綜合協調、情況匯總,並具體負責科研試驗、南繁基地環節監管;省種子管理局負責種子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品種審定及種子生產、加工、銷售環節監管;種植業處負責種植環節監管;法規處負責執法檢查及處罰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委綜合處牽頭負責輿情處置工作。
第四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縣級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研究與試驗、種子及種植環節的監管工作。依據省農委職責分工明確部門分工,並將轉基因監管納入市、縣兩級農業綜合執法或種子管理機構職責範疇,安排監管經費,配備檢測設備。
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要加強本轄區農業轉基因作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嚴格過程監管,嚴防轉基因育種材料非法擴散。
第六條從事農業轉基因作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設施、制度和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作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落實轉基因研發單位和研發人員第壹責任人責任,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作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工作;嚴格按照《轉基因植物試驗安全控制措施》進行過程管理,建立轉基因活動管理檔案,做好記錄,實施轉基因材料轉移合同制度,確保轉基因材料可監管、可溯源;落實自查及定期檢查制度。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獲得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不得開展田間試驗,已獲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單位,不得擴大試驗內容和範圍,如違反規定,立即終止試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建議農業部停止其安全評價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相應的轉基因重大專項。
第八條各級農業部門要重點加強本轄區轉基因作物種子的生產、加工與銷售環節監管和執法,建立健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加強委托、代銷種子經銷渠道的管理,規範種子標簽、包裝,保證種子生產經營可追溯,對違法生產、加工銷售轉基因種子的生產經營者,依據《種子法》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列入黑名單。
第九條加強農作物品種的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品種審定環節監管,玉米、大豆、水稻、小麥等農作物品種試驗審定必須全部進行轉基因成分檢測,發現非法含有轉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終止試驗審定。
第十條種子管理部門應加強種子轉基因成分的抽樣檢測,受委托檢測機構應具有資質,采用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抽取樣品要簽署抽樣檢測單,做好樣品封存。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被檢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復檢需選擇不同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被檢查人應向所有檢測機構提供同壹品種的種子。
第十壹條各級農業部門要嚴格禁止未經審批的轉基因作物種植,並加大苗期檢測力度,充分利用試紙條等快速檢測方法,對玉米、大豆、水稻等農作物種植田進行抽樣檢測,嚴查轉基因作物非法種植。
第十二條各級農業部門要做好監管過程中的情況反饋,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和安全隱患問題要及時向上級農業部門報告。實行轉基因監管信息月報制度,每月報送壹次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農業部門要設立公開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要將各種舉報和突發事件作為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壹查到底,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