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企業,應當根據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累計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企業可以僅對在首次執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積影響數進行調整。
2.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
對財務信息進行調整時,可比期間信息可不予調整。同時,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相比,執行本準則對當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如有重大影響的,還需披露其原因。
3.母子公司分別執行新收入準則的情況
母公司執行新收入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新收入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母公司尚未執行新收入準則、而子公司已執行新收入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後合並,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新收入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並,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新收入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並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並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他相關信息分別進行披露。
企業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4.施行新準則前的合同變更
對於最早可比期間期初之前或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之前發生的合同變更,企業可予以簡化處理,即無需按照新收入準則有關合同變更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而是根據合同變更的最終安排,識別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分攤交易價格。
企業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合同壹致采用,並且在附註中披露該事實以及在合理範圍內對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影響所作的定性分析。
5.新收入準則與現行其他準則的聯系
新收入準則將“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資產,與現行《存貨》的概念存在壹些區別,在選擇適用準則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其對與合同相關的資產的減值問題也做了專門的規定,在對與合同有關的資產或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時,新收入準則比《資產減值準則》更有優先級;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新收入準則的方向是從合同出發,對相關事項進行規範。其對與合同、收入相關的事項也有比較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又與其他準則存在交叉的情況,我們在選擇適用的準則時應審視相關事項與合同、收入的相關程度,對新收入準則已經規範的內容應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