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指專門機關依法對各級政府、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事後檢查的壹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作為壹種監督機制,有著悠久的實踐活動歷史。
審計是國家授權或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規定、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特殊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驗證。
審查監督、評價經濟責任、核實經濟業務,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作為壹種監督機制,在實踐活動中有著悠久的歷史,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的具有代表性並被廣泛引用的審計定義是由美國會計協會在他於1972發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
即“審計是指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以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既定標準的壹致性的系統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