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管理局的職能
壹、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監督基金的儲存和增值。
二、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規章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做好財務電算化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做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和調度,保證基金支付的需要;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類財務報表,按時報送省勞動保障廳等有關部門。
四、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操作規程和工作計劃,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操作規程、工作計劃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五、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
七、負責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組織實施行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
八、負責對申請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單位進行全面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提出使用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具體意見。
九、負責全省養老保險費征繳和養老金支付計劃的制定及省級調劑金的支付和使用。
十、負責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業務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上報,負責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和資源數據庫建設,制定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實施社會保險信息標準化工作。
十壹、負責行業養老保險費征繳基數的核定和職工退休待遇及養老保險登記證的審核。
十二、負責定期審核參加社會保險企業的工資總額、繳費情況和應分配的養老金基礎數據。
十三、負責行業內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企業職工轉移工作時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終止等工作。
十四、負責行業內職工個人賬戶的管理和規範。
十五、負責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的政策咨詢和信訪處理。
十六、負責全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管理和撥付。
十七、負責實施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編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
十八、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單位)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申報、登記和基礎數據建立。
十九、負責指導全省失業保險覆蓋面、保險費征繳基數的核定管理和撥付。
二十、負責指導和落實失業救濟金和保險金的發放。
二十壹、負責宣傳失業保險政策並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二十二、負責指導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業務。
二十三、負責統壹辦理駐哈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管理、支付等具體經辦工作。
二十四、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的管理。
二十五、負責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大學生醫療費等相關事宜。
二十六、負責省屬企業職工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十七、負責制定實施省級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配套文件和規章制度。
二十八、負責組織實施省屬企業工傷和生育待遇審核,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實施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制度的經辦、監測和分析。
二十九、負責與經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資格認定後的省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簽訂協議,並實施監督管理。
三十、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調劑和使用。
三十壹、負責對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十二、負責黑龍江省中央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與軍隊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建立、中斷、轉移和接續,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的審核。
三十三、負責黑龍江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軍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和管理,以及養老金的劃撥和社會化發放。
三十四、負責審核黑龍江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軍隊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
三十五、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聯網管理。
三十六、負責全省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
三十七、負責全省各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檔案監督、指導和管理。
三十八、負責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基金的征繳。
三十九、負責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審核、養老金發放的審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