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退貨期滿時發生退貨,如果實際退貨量為800件(小於預計退貨量),款項已經支付。
借:遞延銷售收入 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
貸:銀行存款 468000
主營業務收入 00000
借:庫存商品 320000
主營業務成本80000
貸:發出商品400000
四是如果退貨期滿時實際退貨量為1200件(大於預計退貨量),款項已經支付。
借:遞延銷售收入 500000
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0
貸:銀行存款 702000
借:庫存商品 480000
貸:發出商品 400000
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第二種情況:假定甲公司無法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健身器材發出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則甲公司:
(1)1月1日發出健身器材時
借:應收賬款 4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5000
借:發出商品 20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0
(2)2月1日前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2925000
貸:應收賬款425000
遞延銷售收入 2500000
(3)6月30日退貨期滿時未發生退貨,將未發生退貨的遞延銷售收入和發出商品分別轉入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借:遞延銷售收入 25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0
貸:發出商品 2000000
(4)6月30日退貨期滿時發生退貨,實際退貨量為2000件,款項已經支付。
借:遞延銷售收入 2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主營業務收 1500000
借:庫存商品 800000
主營業務成本 1200000
貸:發出商品 2000000
作為壹種特殊的銷售方式,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既不同於壹般商品銷售,也不同於壹般商品銷售退回,其銷售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大多需要借助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若不加以嚴格限制很容易成為企業利潤操縱的工具和會計監控的"盲點"。實際上,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對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會計處理方法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如FASB頒布的第48號財務會計準則《當存在銷售退回權時收入的確認》規定,若某企業銷售產品的同時給予了其買方退回產品的權利,僅當以下條件同時得到滿足時,才能確認為收入:銷售價格是固定的或在銷售日已確定;買方已付款或買方有向賣方付款的義務,而且該義務不隨產品轉售而改變,也不隨有無失竊、自然災害、產品損害等而變化;購得產品後進行二次銷售的賣方,擁有除賣方所提供的經濟物質以外的經濟物質;賣方對買方未來的二次銷售沒有重大的責任;可以合理地預計未來銷售退回的金額。如果上述條件沒有同時得到滿足時,就不能確認銷售收入。只有在退貨權期滿之時,才能按已收到貨款中扣去退貨款的余額確認為銷售收入。《講解》規定的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和會計處理方法盡管是處理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業務的原則和方法,但較為籠統,在會計實務操作中往往會引起歧義和爭論,建議參考其他國家有關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會計處理的合理部分,具體規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確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