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發票是指:
(1)合法性。
發票的開具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法定行政機關——稅務機關統壹監管。依法印制和使用的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任何人不得無故拒收。其流通和傳播受法律保護。
私自印制、私自購買、盜竊、搶奪、代開或者借用的發票來源不合法的;虛開發票是違法的;擅自使用其他票據代替發票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屬於違法行為。取得“白頭票據”(又稱白頭票據)等非法憑證並為其付款,屬於對非法憑證的承兌。這些都是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只有依法印制、購買、開具和取得的發票才具有發票的合法性。
(2)真實性。
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客觀事實出發,如實、客觀地記錄經濟業務;對受理的發票進行嚴格審核,去偽存真,確保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塗改、虛假發票違背了這壹特征的真實性,不能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本來面貌。
(3)時效性。
開具發票必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進行,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後開具發票,人為調整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2.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原始憑證名稱、填制日期、編號、填制和受理憑證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基本內容、有關人員簽名等。原始憑證填寫的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內容必須填寫正確、完整,文字應當簡潔,字跡應當清晰,文字和數字金額應當符合規範,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應當由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簽字蓋章。原始憑證必須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才合法有效。
原始憑證可分為國外原始憑證(如購買商品時從賣方取得的發票)和自制原始憑證(如工資單、提貨單等。)據消息人士透露。
三、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原始憑證或經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內容進行分類整理,並據此確定會計分錄和登記賬簿的憑證。會計憑證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填制單位名稱、憑證名稱、編號、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匯總、會計科目、所附原始憑證數量,以及制單、審核、會計等相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會計憑證的填制要求與原始憑證基本相同。不管是哪種憑證,都要連續編號備查。
四、“合法有效文件”的具體形式。
1.向中國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款項,且上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發生在壹般生產經營領域,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等稅收征收範圍的,以開具的發票為唯壹合法有效憑證。比如法院拍賣取得的不動產,賣方也要開具發票作為納稅的合法憑證。
2.對於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領域而向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以及上述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被國家或省級財稅部門列入免稅清單的,其開具的財政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比如路政部門開具的養路費行政收據,就是合法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貨款,上述單位或者個人的收款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非購匯款項,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售付匯證明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員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作為合法的會計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或省級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如企業發生非常財產損失或評估損失時,以相應稅務機關確認後開具的稅務憑證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5.符合相關稅收政策的其他會計憑證。企業向勞動者支付費用的,根據勞動者工資支付表(收款人簽字確認或銀行支付憑證)結合勞動合同進行確認。此外,在確實無法取得正規發票的客觀條件下,結合實際情況,可以將相關收款收據和付款憑證作為企業的記賬憑證,如支付給個人的青苗補償費,結合相關證明材料,確認收款人的收據為合法憑證。